摘要:
我们娱乐做了一条猛稿《独家:内地女首富杨惠妍婚礼 真容首曝光(组图)》,流量很高。这会已经是好人睡觉,坏蛋上岗的点了,依然每小时有4万多的流量。坚挺!
从流量的角度看,从满足公众窥私癖的角度看,这是不错的一单活。从传统新闻的角度看,是不是新闻?
新闻价值的考较是一个综合的过程。那么这条新闻除了显著性——新闻主角是个人物这一点外,和其他所有的新闻价值要素都不沾边。连最容易满足的时效性的这一点,也不靠谱。女首富的婚礼是去年底举行的,到今天,早已凉了。
fsw在知道这个线索的时候,提出了4个担忧:(上这条稿子,有)真实性的风险;法律上的风险;被盗版的风险;新闻伦理上的风险。很佩服他在极短的时间里,做出这么全面的判断。
在我看,前三个风险,都可以验证、规避。唯独第四个风险无法回避。虽然,讨论新闻伦理对我们来说,还是一件奢侈的事。但是这件事我们必须面对这样的考验。
公众人物的隐私权底线是很低的。因为公众人物从媒体曝光上获得了不菲的收益,因此,必须让渡一部分的隐私权满足公众的知情权(我不大喜欢用知情权这个词,因为,知情权这个字眼已经被曲解得没有样子了,我不大想加入这个侮辱知情权概念的大合唱中)。从这个角度看,王菲生孩子,自然是新闻,而且根本无需有新闻伦理上的困扰,但是,如果报道王菲的孩子有兔唇,似乎就有点过了。
如果一个媒体未经我同意,擅自报道兄弟我结婚,我能不能起诉丫的?答案自然是可以的。而且在一个新闻法健全的国家,兄弟我的这场官司一定会赢。但是如果媒体报道了女首富的婚礼,她只能吃哑巴亏。因为她是公众人物,媒体报道她的婚礼理所当然,而且没有任何法律责任。也就是说,女首富的隐私权底线要比兄弟我的低,因为她是公众人物。
但问题是,我们在做这个东西的时候,是否也应该考量一下,虽然我们没有法律上的责任,是否应该有新闻伦理上的纠葛?毕竟,藏富是一个可以理解的心理,女首富不想暴露身份,尤其不想暴露老公的身份,似乎也在情理之中。我们违背了当事人的意愿,把婚礼给登了出来,是否已经突破了这条隐私权的底线?
说到这,我扯开了,但一桩陈年旧案。1961年,纽约时报登了一个政治广告,广告称,亚巴拉马州的一个警察局长沙利文歧视黑人。沙局长不干了,把纽约时报告上法庭,说:俺没歧视黑人,你纽约时报诽谤。事实上,也真的没有证据证明沙局长歧视黑人,也就是说,纽约时报登载了一个失实的内容。
1964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判《纽约时报》无罪(这是判决原文的翻译)。判决确立了凡是官员和公众人物起诉新闻诽谤案,必须由官员和公众人物证明对方具有“实际恶意”的原则。
布伦南大法官的这一段判决可以成为保障新闻自由的经典:“批评政府是公民的义务,正如行政是政府官员的义务一样”,而因为政府官员履行职务的言行受到了机关的庇护和豁免——受害者无权要求公职人员就其职务侵权行为“依法”承担与普通人相同的责任;从平等的角度出发,也应“禁止政府官员因指向他的公务行为的诽谤性虚假陈述而获得损害赔偿,除非他能证明被告在制造虚假陈述的时候实有恶意”。
实际恶意原则,后来又被新闻界拿来约束自己的言行,并改成“主观恶意”原则。大意是,如果新闻媒体在新闻报道的时候,没有通过非法手段,不存在主观上对采访对象、可能后果造成实质或者是名誉、隐私上的伤害,就不应该承担新闻伦理上的指责。
举个例子。如果记者在报道王菲生子的新闻时,没有“主观恶意”,而是从善意、积极、正面的角度和思路去报道事实,就不应该受到新闻伦理上的指摘。
现在对新闻媒体侵犯公众人物隐私权的质疑声此起彼伏。其中有公众人物本人——例如丫欠抽的王朔在央视大骂北青报记者的时候,就说丫在凤凰卫视说的调戏杨澜老公的话属于其个人隐私,北青报不该报。那真的应了他自己说的那句“无知者无畏”的牛比话了。除了公众人物本人,还有学者、专家,最操蛋的是,还有犯贱的媒体。为了达到攻奸竞争对手的目的,时不时有人窜出来,搞一搞《××××报道引发新闻伦理讨论》的扯蛋报道。真要劝写这些报道的同行,去看看新闻史,看看什么是隐私权,公众人物的隐私权和一般大众隐私权的差别。
说岔了,回女首富结婚。据我所知,娱乐的兄弟们在报道这个女首富结婚的新闻的时候,肯定是没有主观恶意的——不过是自己有好奇心,也试图满足公众的好奇心。我说过,嗜血和窥私是新闻永恒的主题,这就是社会新闻总能高居流量top10的原因。
因此,搞一搞女首富结婚的新闻,从伦理上看,无可非议。
至于这条新闻的新闻价值,媒体立场塑造,那就是另外一回事了。懒得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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